2)第六百二十五章 诸子均分_逆水行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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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庭中的地位极其低下,形同仆人。

  父亲在世时,庶出子未必得看重,析产更不用想,等父亲去世,嫡母、嫡子把持家产,庶出子哪能分到什么。

  嫡庶有别,使得嫡庶兄弟之间的关系很差,庶出兄弟在嫡出兄弟面前,连仆人都不如。

  更别说同居共财的存在,使得族产控制在主支、嫡系手上,庶子们想要沾光都艰难,跟别想对家产有什么进一步的打算。

  所以历朝历代律法中,即便对于家产继承规定了“诸子均分”,根本就是具文(空文),在大族那里行不通。

  当然,嫡庶有别的情况在各地多有不同,在江左,不怎么讲究嫡庶之别(相对),但在河北,庶出子甚至都没资格入族籍,想要“诸子均分家产”根本就是笑谈。

  因此,法理和现实存在很大差异,律法规定的家产继承、诸子均分,在实际生活中很难做到。

  但是,即将修订的《明德律》,却要做到。

  《明德律》分篇《民律》,对于户籍和继承及析产有规定(拟定),首先是主张“别籍异财”,也就是要求父祖在世时,子孙成婚或成年,就得另立门户、析分家产。

  严格执行一户五口的户籍政策,而条款中的“子孙”,自然是不分嫡庶的。

  父亲再讨厌那儿子,也得析分一定财产相助成家,其额度,按父亲名下家产至少十分之一给(拟定)。

  第二个儿子成婚分家,父亲又要将此时名下家产十分之一给儿子。

  若父母去世,诸子分家产,不分嫡庶,均分,即诸子均分。

  当然,这种均分并不是简单地将家产平均分成若干份,要考虑一些因素。

  譬如《民律》拟规定嫡长子、嫡长孙不得和父祖分籍,以便赡养老人,所以在继承家产时,嫡长子(嫡长孙)应该多得一些,作为赡养父母的补偿。

  还有,均分家产时,未成年的幼子要多分些(相对),以便成婚所需。

  这样的规定,不是一纸空文,而是具备处罚能力的律法:谁敢违反析分、继承时诸子均分家产的律法,处流刑,依据情节轻重,到不同距离的流刑地待上若干年。

  最远可到万里之外的澳州。

  房玄龄知道,若是《民律》里的“别籍异财”、“诸子均分”都一一落实并严格执行,一场浩劫就要降临了。

  别处不说,河北多有同居共财的大族,旁支众多,一旦朝廷强力推行新律,必然导致这些大族包括许多士族元气大伤。

  道理很简单,人性自私,大家族的旁支、庶出子弟,巴不得分家分产。

  自明德元年以来,河北粮价、布价持续走低,许多大族赖以为生的庄园已经渐渐捉襟见肘,收入锐减,勉强维持,这导致族产明显缩水,也让族人心生怨言。

  有人自己出去谋生,到永济渠、黄河沿岸商埠、城池务工、做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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