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)第六百二十四章 别籍异财_逆水行周
字体:      护眼 关灯
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
  上午,中书省,翰林院,学士孔颖达在自己的办公室里看报纸,虽然制度规定“坐班时间”不得干私事,但孔颖达看报纸的行为却没有违反规定。

  因为他看的报纸,是官府统一订的刊物,不是什么手抄小报;其次,所看内容,不是什么奇闻异事,而是“时事评论”。

  针对律令修改一事,有饱学之士在报刊上发表文章,献言献策,这是他要汇总的言论。

  朝廷要对《大周律》进行修订,为了方便区分前后,以年号暂称修订版的律法,是为《明德律》。

  因为事关重大,所以天子下令,州及以上官员可以上书言事,也允许无上奏权的公学(州学及以上学校)博士、助教,在全国主要报刊上发表看法。

  当然,所说内容要经报社专员审核,不得有违禁言论,作者可以实名,也可以用笔名。

  中书省翰林院负责收集针对《明德律》修订的各方意见,所以孔颖达和同僚的任务,除了收集、整理百官所上条陈,还要看报纸,记录各地学者对于修法的观点和意见。

  如今看的一篇文章,作者为亳州州学博士,就《明德律》中《民律》的“别籍异财”条款(拟定)进行分析。

  作者对此持反对意见,并列出理由。

  所谓别籍异财,即“别立户籍,分异财产”,指的是当父祖辈尚在时,子孙就分家,自立门户,分割家财。

  以儒家伦理观点来看,这种做法实在不妥,“别籍”分家,让父母和子孙离散,不得子孙好好奉养,影响了“孝”;分异财产,让兄弟姊妹因为“利”而影响“悌”。

  相反,同居共财(合籍共财)的做法,才符合人伦纲常。

  现行的《大周律》,分篇《户婚》内,对于“别籍异财”、“同居共财”并未做出明确规定,也就是说,朝廷的态度模棱两可。

  对此,孔颖达倒是知道一些原因。

  当年周、齐相争,国小民困的周国,面对幅员、人口、资源都远胜于自己的齐国,总体来说国力明显处于下风。

  为此,周国拼命动员一切可以动员的力量,军事上行府兵制,然后大力鼓励百姓开荒种田,还推动百姓分家立户,以此增加赋税。

  当时的律法规定,每户人家,男丁成婚后必须“别籍”,也就是分家立户,即便没有成婚,达到规定年纪也得分家立户,这就是朝廷强制析户。

  所以,当周国灭齐国时,周国户数近三百六十万,而齐国的户数大概是三百三十万,隐户不计。

  这是个让人惊讶的数字对比,许多人可能想不明白:明明国力处于下风的周国,怎么户数还比齐国多?

  原因就在于,当时周国的户数,不是正常的平均每户五口人左右,而是平均每户两个半人,等于一对夫妇及未成年的儿女,是为“小户”。

  周国鼓励“别籍”

  请收藏:https://m.bqg92.com

(温馨提示:请关闭畅读或阅读模式,否则内容无法正常显示)

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