3)第218章 卖官 下_1255再铸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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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会自治差不多,但是商会自治,自治的只是县城中及县城周边的事务,由他们自行筹款行事,剩下的广大农村的税收,是由商社负责和享用的。新四县的制度则更进了一步,连农村税收也外包了出去。

  这样的制度对东海商社自然有利有弊。利处在于几乎不用投入资源,就能收到相当多的税收,弊处就在于收的税没亲自下场收得多……

  但是亲自下场耗用的人力太多了。以经营最深的东海市城阳区为例,商务部可以在当地达到户均八石的高收税额,但这是建立在复杂的体制基础上的——税务人员分了三个独立的系统,一个负责勘察各村土地,第二个负责根据前者的数据征收税赋,第三个监察前两者。如此差不多得七八十人才能完成收税工作,而这年头读书识字的人薪水可不好找,雇佣过来一年得五十贯,这几十个公务员就是四千贯——要知道城阳区一年的税收才两万石啊!

  即使是如此昂贵的公务员,整个管委会系统也就才几百个,不够用不说,就是真有富裕的,也不如用去海关之类效费比更高的地方。权衡之下,本来就吃不到的鸭子不算飞,如果抛开潜在的损失,只看收益,那还是这个“卖官”方案最高。

  而且东海商社的重点还是在于商业,只要能顺畅地收购原材料、雇佣劳动力、出售商品,那么税收自然是可以权衡的。

  商社所需要付出的资源,不过是派遣几个法官罢了,正好可以把几个有闲的股东发配过去,省得他们整天找事。也不用每个县都发一个,这些地方才多少人?就没几个案子。司法系统新设了一个登莱巡检法院区,整个登莱六县(莱阳已经被划进了东海军)只派了三个法官,一人在登州蓬莱县留守,两人在各县巡视,足够用了。

  只是这么大的自治权会不会引发旧地区的扩权运动……这才几几年?他们才管不了这么多呢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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