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)第四十九章 土地兼并?(三)地主和佃户的关系_大明崇祯:开局启用阎应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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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难以置信。

  李之藻点点头:

  “本朝英宗年间便有这样的判例,江阴县大地主周圭有土地五万多亩,为求田租,伤害佃农性命,被逮问如律处死,并将其兼并田产分给附近无田小民。”

  朱由检一时之间对李之藻提供的信息仍旧有些消化不了。

  他呆了半晌,又问道:

  “那大明之前的朝代又如何?”

  “若是宋代,按皇祐逃移法规定‘凡为客户者,许役其身’,宋代所说‘客户’便是指佃农。”李之藻从容说道,“这便是规定地主可以使役佃农。”

  他顿了一下,继续说:

  “宋代若是佃农和田主起冲突,双方各自触犯法条,佃农加一等治罪,田主应判杖罪以下则不治罪,犯有流放以上罪行,则减一等治罪。地主若是打死佃农,不判死刑,甚至也不刺配,只是发配到临近州流放。”

  汪汝淳点点头:“李大人说得不错,以汝淳所知,宋代甚至不允许佃农控告田主犯罪,若是控告,则佃农本身便有罪。”

  李之藻用欣赏的目光看了一眼汪汝淳,颔首拈须:“南宋时便有这等例子,田主周竹坡酿私酒,被佃农告发,结果判处周竹坡八十杖,可出钱赎免杖刑。那告发周竹坡的佃农却被打了一百杖。”

  他继续说道:

  “到元代,田主打死佃农,连流放都不需要,只判杖责,再加烧埋银五十两”

  朱由检陷入疑惑中,若是按他们这样说,明代的地主和佃农在法律上几乎平等。

  而且这种变革就是从明太祖时期确立的。

  但这和自己原本有的印象大为冲突,他陷入思索中。

  终于想到了什么。

  他当初的印象应该是见有人曾经论述过《大明律》中对雇工人身份的规定、

  雇工人若对主人犯罪,加重处罚。

  如果是主人打伤雇工人,则减轻处罚。

  如果主人不小心打死雇工人,也不会判死刑,而只是判处杖刑一百加流放三年。

  只有在故意杀害雇工人的情况下,才会判处绞刑。

  难道这佃农和雇工人的身份还有区别?

  他把自己的疑问向李之藻提了出来。

  李之藻对皇帝有这种疑问很奇怪,他皱眉说道:

  “佃户是佃户,雇工人是雇工人,在大明一直就是两回事。佃户和田主签订的契约是租用田地。佃户付田租,就如房客租赁房屋,给房租一般。但房客自然不是房东的雇工人。

  “雇工人和家主签订的契约则是长时间比如十年内可供役使。这完全不一样”

  汪汝淳在一旁补充:

  “而且若只是短期雇佣的短工,那便是按照凡人平民论处。”

  “至于佃农,除非他本来就是主人家的仆役,然后再租借主人家田地耕种。否则身份便是凡人平民。最多是和田主见面时,遵循以少见长之礼。”

  朱由检听李之藻和汪汝淳说了半天,觉得在这方面以自己的知识,确实也提不出更多的反对,只得道:

  “纵使如你们所说,我朝地主和佃户身份差别不大,那双方既已定约,佃户按约交租,田主按时收租便可,这又有什么辛苦烦难的?”

  汪汝淳和李之藻都笑了,一直在旁边听着的罗雅谷也笑了。

  他们似乎都在对朱由检的天真发笑。

  天真到了有些让他们不知道说什么好的地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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