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)第二百三十五章 竟然是双方都有过错-------_与南宋同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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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在补贴呢……还有那烟草之物的税那样重,除了给了教育投入外,大多也投入到这里……你可能没有注意到那医院门口的石碑呢,那上面全是向登州医院捐献善款的人名……听闻向医院捐献善款会带走自己身上的疾病------国王和王后还动不动就捐献出大笔的钱钞------天神保佑,天神保佑,让他们一辈子没病没灾的。”

  那个护工合十,闭着眼睛还在不停地唠叨着:“过两天我再捐上几百文,虽然上不了那石碑,也能带走我身上的小病-------”

  武大郎其实听了一半就不在听了,他则在心中畅想……那巡警一定会给那一对狗男女定下大罪的,最好浸了猪笼……不不,我家娘子只是受了欺骗,放她回家,让我喝斥几句就行了……西门庆定要浸猪笼……我要亲眼看着他淹死。

  大宋则是有通奸罪的。

  但是大宋政府创造性地立法规定“奸从夫捕”,

  这是什么意思?

  其实就是妻子与别人通奸,要不要告官,以丈夫的意见为准,这一立法表面看起来似乎是在强调夫权,实际上则是对婚姻家庭与妻子权利的保护,使女性得以避免受外人诬告。

  大宋的法律认为通奸罪是属于“亲不告,官不理”的民事罪,如果丈夫可以容忍自己戴绿帽子,法庭就不必多管闲事了。

  说一个真实的案件。

  大约在宋理宗执政期,广南西路临桂县的教书先生黄渐,因生活清贫,带着妻子阿朱寄居于永福县陶岑家中,给陶家当私塾先生,借以养家糊口。

  有一个叫做妙成的和尚,与陶岑常有来往,不知何故跟黄妻阿朱勾搭上了。

  后来便有人到县衙门告发,称和尚妙成与阿朱通奸,县衙的糊涂判官不问三七二十一,将妙成、陶岑、黄渐三人各杖六十,阿朱免于杖责,发配充军!

  这一判决,于法无据,与理不合,显然就是胡闹。

  黄渐不服,到州里上诉,主审法官范西堂推翻了一审判决,根据“奸从夫捕”的立法意旨,尊重黄渐的意愿,让他领回妻子,离开永福县。

  和尚妙成身为出家人,却犯下通奸罪,罪加一等!

  《宋刑统》里就规定了,“若道士、女冠奸者,各又加一等”,“押下灵川交管”,押送到灵川县牢营服役,一审判官张阴、刘松则罚杖一百。

  当然,在大宋境内的一些偏远的地方,有一些族规更狠一些,什么浸猪笼或是坠山崖之类的,也有过听闻。

  武大郎当然不会不同意告西门庆的通奸罪了,他还想让他去浸猪笼呢。

  但是,当巡警见他的伤好了些后,便把巡警队长的判决通告了他。

  武大郎听了后,差点被气死过去!

  我的娘子被人勾搭,联邦帝国的法律竟然没有惩罚他的规定!

  大宋还会判上几十杖责呢,联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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