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)165第一百六十五章_山村风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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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[第1章正文]

  第165节第一百六十五章

  我跑!我跑!我使劲地跑!

  甩开脚丫子,二彪子简直可以用风驰电掣来形容,其腿也长,速度也不慢,关键是他体力好,能保持一个速度不变得往前跑,尽管是光着脚丫子影响了他的速度,但是二彪子依旧让后面四个追赶他的人无可奈何!

  “刘所,开枪吧,丫的这小子光着跑得也太快了,我,我跑不动了,再不开枪他可就进山了,这黑灯瞎火的,往山上一钻,咱们四个人找鬼去啊!”

  “是啊,刘所,开枪,这小子涉嫌重伤害,又拒捕,打死也白打,他得罪的可是镇上的大人物。”

  叫刘所的也就就是三十多岁,正当年的汉子,部队转业,要说枪法那绝对是一流的,可是公安部门不同于部队,这要是一开枪那可就是大问题了,不遇到穷凶极恶的罪犯,或者是暴力拒捕的罪犯,他们一般情况下都是不能开枪的,

  危险情势消除,正义战胜邪恶。狙击,是乘人不备的突然出击;狙杀,谓之以枪射杀。

  狙杀是非经审判迳行剥夺暴力犯罪人生命的行为。当场狙杀的首要意义,乃剥夺犯罪人的生命,消灭其存在,消除紧迫情形的现实危害;射杀具有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,它对一般人产生了吓止功效。

  国家利用人类求生畏死的心理,对实施严重暴力的犯罪人公开当场射杀,以威吓一般群众,维持社会秩序,保全苍生的权益。凶残的暴力犯罪人无视警告,狙击手当场将之射杀,以暴制暴,恶行得恶报,符合社会黎群所确信的道义及伦理要求。

  人乃有灵魂的万物灵长,狙杀是无法挽救非常重大之事。每一次射杀失当都是公权力合法性和执法公信力的流失。

  因此,国家理性对待射杀的态度,通常是备而不用。射杀对象必须是对正在实施暴力的犯罪嫌疑人。在什么情况下,警察可以枪射杀呢?

  使用武器并不意味着可以进行狙杀。对手持利刃逼近动脉处,或持上膛的枪支劫持被害人,或握冲锋枪抢劫银行,或捆绑易燃易暴危险物品的暴力犯罪人,警察、阻击手可以当场使用武器实施射杀。在特定情形下,也允许对恐怖犯罪使用战斗型的杀伤性武器。

  但是狙杀必须以不伤及无辜为前提。当暴徒混杂于无辜人群中时,不能适用射杀。不能以平息事态为借口,对暴徒连同无辜公民一同消灭,也不能使用防暴枪、战斗性武器射击滋事者群体。无辜公民无论在什么情况下,都应当受到最起码的保护。否则,射杀令就失去了应有的意义。

  有时,警察处在行政命令和法律相冲突的境地中。在非情势所逼的一般性暴力事件中,执行者如果明知指挥者发出的命令有违法情形却仍予执行时,执行者也应承担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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